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6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一六號
聲請人龍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吳素勤法官紀文惠┌──────────────────────────────────────────────────────┐│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東森得意購股份有限│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捌萬貳仟壹佰柒拾│A0000000││││公司台北分公司│限公司松山分行││參元│││││ 宋湘蘭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書記官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