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乙○○
甲○○即 巢元明 .再審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在第參項「得心證之理由」第三點內,關於「故上開規定即未開始實施,則於本件自無適用之餘地。據此,本件在原審之訴訟,自應適用修正實施前之民法第796條之規定,而據該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經查:」之記載(即該判決書第9頁第13列以下),應更正為「故上開規定即已開始實施,則於本件自有審酌之餘地。經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義忠
法官楊憶忠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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