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認領無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7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認領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4月5日以99年度家訴字第73號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