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00號聲請人彰裕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雅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10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彰裕國際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陳秀月 │60,000元│DW0000000│105年2月15日│││楊雅玲│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2│彰裕國際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陳秀月│60,000元│DW0000000│105年3月15日│││楊雅玲│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3│彰裕國際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陳秀月│60,000元│DW0000000│105年4月15日│││楊雅玲│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4│彰裕國際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陳秀月│60,000元│DW0000000│105年5月15日│││楊雅玲│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5│彰裕國際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陳秀月│30,000元│DW0000000│105年6月15日│││楊雅玲│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6│彰裕國際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陳秀月│2,000,000元│DW0000000│105年6月15日│││楊雅玲│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7│彰裕國際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陳秀月│30,000元│DW0000000│105年7月15日│││楊雅玲│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8│彰裕國際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陳秀月│2,000,000元│DW0000000│105年8月15日│││楊雅玲│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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