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51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告 林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萬1,9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345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5,84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