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2號聲請人 葉曜陞 法定代理人 魏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洪妍汝┌────────────────────────────────────────┐│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臺幣)│││├──┼───────┼───────┼───────┼────┼─────┼──┤│001│花蓮第二信用合│花蓮二信富國分│107年1月19日│5,330元│No.164545│1│││作社富國分社│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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