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25號原告美成國際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雲 訴訟代理人 蘇柏瑞 律師被告 張翁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8,4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