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6號上訴人 林盈谷 被上訴人 洪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萬1,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9,314,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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