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34號原告振良電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碧雲 訴訟代理人 賴傳智 律師被告宗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聚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4,2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