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一七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二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陳如庭┌──────────────────────────────────────────────────┐│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二二二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D─一七二八九八─四││壹│壹仟││├─┼───────────────┼──────────────┼────┼───┼────┼───┤│3│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一六六二三四─五││壹│伍佰肆拾││││││││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