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一三號
聲請人諾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郭麗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諾瓦股份有限公司謝│台北銀行民生分行│八十五年五月七日│貳萬零參佰捌拾柒元│MS三五四五四一││││其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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