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750號
法定代理人 張仁吉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洪文琪
被告 楊怡平
訴訟代理人 陸詩雅 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張仁吉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查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許耿修 ,訴訟進行中變更為 江瑞麟 ,經合法承受訴訟後,再於聲請閱卷時變更為張仁吉(本院卷第511頁),當時並未聲明承受訴訟,嗣於本院宣判後,聲請更正原告法定代理人(本院卷第621頁),並提起上訴,應視為已聲請承受訴訟,仍應由本院為承受訴訟的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