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5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750號

原告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仁吉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被告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洪文琪

被告 楊怡平

訴訟代理人 陸詩雅 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張仁吉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查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許耿修 ,訴訟進行中變更為 江瑞麟 ,經合法承受訴訟後,再於聲請閱卷時變更為張仁吉(本院卷第511頁),當時並未聲明承受訴訟,嗣於本院宣判後,聲請更正原告法定代理人(本院卷第621頁),並提起上訴,應視為已聲請承受訴訟,仍應由本院為承受訴訟的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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