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 林禎宏 訴訟代理人 張簡淑媛
張簡欣柔 被告施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約6.99平方公尺)拆除後將土地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8,830元【計算式:面積6.99㎡×17,000元/㎡(公告土地現值)=118,83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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