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八四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程克琳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