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親字第二十二號
原告甲○○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住嘉義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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