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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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二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土造子彈參顆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函送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晚間七時許所持有之土造子彈五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並經試射其中二顆結果,認具有殺傷力之事實,有該局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刑鑑字第三九二六二號鑑驗通知書影本乙紙附卷可稽。是該扣案子彈五顆顯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子彈中,除經試射之二顆土造子彈已無殺傷力,應非違禁物,自無從宣告沒收,是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餘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瑜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政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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