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之規定,處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二)台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稽查違規商業活動現場記錄表一件(三)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一件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藍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瑞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
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