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乙○○右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坤 律師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二四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蕭錫証法官彭幸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玲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