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親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親字第二十二號
原告甲○○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住嘉義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確認被告丙○○非原告自被告乙○○所生之子。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乙○○本係夫妻,嗣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六日離婚,婚姻關係存續中,原告於000年0月00日生下一子即被告丙○○,惟被告丙○○非原告自被告乙○○受胎所生,為此依法訴請判決如聲明。
三、證據:提出出生證明書一份、戶籍謄本二份。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乙○○於八十四年三月六日與原告離婚,於八十五年間始知悉原告生下被告丙○○。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丙○○於000年0月00日出生,原告係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始提起本件婚生否認之訴,有起訴狀一份在卷為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就婚生否認形成權之行使已逾法定除斥期間,是其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