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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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瑞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