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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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15號原告 游錦華 被告 楊凱崴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呂超群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