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93號上訴人 黃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茹玉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伍佰陸拾柒元{計算至提起上訴之101年9月12日止,元以下四拾五入:101年7月27日至101年9月12日止按月給付1,983元為3,041元,3,041元、5,526元二者合計為8,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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