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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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61號上訴人 王新章 送達代收人 周道忠 被上訴人高雄市下鹽田太子殿法定代理人 林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4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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