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18號上訴人 林正帆 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1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上述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曾提出聲明上訴狀(本院卷第13頁),然未於上訴狀中表明上訴聲明及理由,經本院於
101年9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日依原審判決所載之上訴人地址為寄存送達,而於同年10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聲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許碧惠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