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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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30號原告 張永林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被告新海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俊 訴訟代理人 陳正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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