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95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育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7之「時間、地點及行為方式」欄內關於「103年2月6日」之記載均更正為「104年2月
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7之「時間、地點及行為方式」欄內關於「103年2月6日」之記載,顯係「
104年2月6日」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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