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光宗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複代理人 黃偉欽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郭懿中 (即 陳錦城 之承受訴訟人)
陳思維 (即陳錦城之承受訴訟人)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即反訴原告之繼承人郭懿中、陳思維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第16
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陳錦城已於民國105年2月4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依民法第11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郭懿中、陳思維為原告之法定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應為其承受訴訟人。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