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84號上訴人即被告腰財寶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淑潔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李驥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