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319號原告甲○○住○○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上列當事人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以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請求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以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致本院無法確定訴訟標的金額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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