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26號原告 林錦同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複代理人 吳鎧任 律師被告 林詠真 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8,9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