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15號原告 陳泓仁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宗良 、 謝宗興 、王桇籈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9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表:土地面積為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編號土地、建物公告現值土地面積原告權利範圍課稅現值折算原告權利範圍金額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700元9348分之1198,475元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700元1,5088分之1320,450元3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00○0號建物8分之1896,200元112,025元合計:630,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