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朴交簡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朴交簡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朴交簡字第40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榮輝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72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交訴字第61號),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晚間11時2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BJL-1327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沿嘉義市○區○○路○○○○道○○○○○○○○○○○路000號前,原應注意駕車行經劃有快慢車道之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欲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市區道路、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變換車道,適有少年李OO(年籍詳卷)無駕駛執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B車),沿同向慢車道行駛至該處,遭甲○○所駕駛之A車碰撞後,B車往右前波及停放在路外之 謝清文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潘俊邑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楊潤美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及站於機車旁之楊潤美,致楊潤美因遭撞擊倒地受有外傷性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合併顱內出血,經送醫急救仍因中樞衰竭不治死亡。
二、證據名稱: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證人謝清文、潘俊邑、李OO於警詢時之證述、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診斷證明書、現場及車損照片、監視器錄影光碟及擷取照片、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調解筆錄、本院電話記錄。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劉達鴻、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