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31號原告 陳美琪 被告 柯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0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3,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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