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春香 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5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審酌於進行更生程序期間,尚需支付相關必要費用,認有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