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50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錫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錫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錫偉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4至5、7至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憑,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非屬偶發性之行為,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7至8所示之罪,均為竊盜之犯罪,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5、7至8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為高,刑罰效果予以遞減,俾較符合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另附表編號6之罪則為妨害公務罪,犯罪手法及侵害法益均不相同,則於合併定應執行刑時,本不應過度稀釋附表編號6所示之宣告刑,並審酌受刑人其犯數罪所反映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所侵犯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受刑人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依法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至5、7至8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3、6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黃錫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5日

112年11月3日

112年10月29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3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7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85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412號

112年簡字第4252號

113年易字第61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5日

112年12月21日

113年6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6日

113年1月24日

113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5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985號

附表:受刑人黃錫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妨害公務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共3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共2罪)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①112年10月21日

②112年10月21日

③112年10月21日

①112年11月3日

②112年11月9日

112年10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853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853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309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易字第613號

113年易字第613號

113年訴字第77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1日

113年6月11日

114年1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17日

114年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98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8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61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4至5)

附表:受刑人黃錫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8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共3罪)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1日

①112年10月8日

②112年10月28日

③112年10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3096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營偵字第309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訴字第77號

113年訴字第77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2月12日

114年2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80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7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7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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