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再之受刑人盧汪文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再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工字第
176號)。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保證金收據、對具保人、受刑人送達執行通知之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並受刑人迄仍未到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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