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培碩 即帕可餐飲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汪怡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民國108年4月16日107年度桃簡字第3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1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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