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VANTUAN(陳文俊)
被 告 TRANTHANHPHONG( 陳清風 )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2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TRANVANTUAN(陳文俊)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TRANTHANHPHONG(陳清風)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勝彥
附表:
白色飛行皮衣外套1件、淺藍造型褲1件、藍色牛仔外套1件、涼
感紗平腰小直桶褲1件、造型褲1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