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50號
原   告  蕭玉芳
被   告  邱建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6月1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於民國108年4
月18日上午言詞辯論終結後,同日下午法院始收到被告所提
答辯狀暨所檢附之證據,此部分證據因未及調查,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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