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237號原告 袁仁清 被告偉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素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又本件為原告以董事身分對被告提起訴訟,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被告公司為訴訟,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提出更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其監察人 李能文 之起訴狀及附繕本壹份到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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