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11號原告 賴曹惠珠 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吳自心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第107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其配偶 賴宏基 民國95年度贈與稅事件,係於101年4月20日收受財政部101年4月19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1年4月21日起算,因原告設址臺北市,免扣除在途期間,至101年6月20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01年6月28日始向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此有該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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