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04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柏銘 相對人錏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勇 相對人林正勇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0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124元及登報費300元,合計48,424元(計算式:48,124+300=48,424),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