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237號原告 袁仁清 被告偉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能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惟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訴訟,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第213條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恐董事長代表公司對董事起訴,難免有循私之舉。經查,原告為被告公司董事,其起訴求為確認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屬於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自應由被告公司之監察人為本件訴訟之法定代理人,始為適法。而李能文自民國85年6月21日起即經選任為被告之監察人迄今,此有上開被告公司登記案卷及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足憑,故原告以李能文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而提起本件訴訟,核無不合,當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實際負責人即訴外人 吳木興 與原告認識多年,乃係從事進口貿易及報關業務,其雖於86年間以節稅名義商求原告擔任運鼎、順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運鼎、順濟公司)之股東,獲原告同意並交付其身分證資料,供轉交會計師辦理該二公司股東登記,惟原告同意擔任股東之公司並未包括被告。詎吳木興擅將原告交付用以辦理上開公司股東登記之身分證資料,用以辦理被告股東登記,即逕於86年8月間在股東名冊上記載原告為被告股東,並於同年9月間以不實之股東會議紀錄,虛偽記載原告當選被告董事,持向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董事變更登記,經該局於同年月15日核准變更登記列原告為被告董事。然原告並未同意擔任被告股東或董事,與被告其餘董事、監察人亦不相識,也不曾出席被告股東會、董事會或在相關文件上簽名蓋章,顯然原告之董事身分係遭冒用,原告於95年間獲知此事,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以:被告法定代理人 洪素菁 名義上雖擔任被告負責人,然實際負責人為吳木興,並由其負責處理被告公司所有事務,被告大小章及相關資料亦是交由吳木興使用保管。被告監察人李能文則自被告成立以來從未參與、過問公司任何事務,與原告亦不熟識,何以原告會成為被告股東及董事,其完全不知情;況依原告起訴狀陳述之內容,本件應係原告與吳木興間之糾葛,而多年前吳木興即因涉偽造文書案遭偵辦並提起公訴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遭被告冒名登記為被告股東、董事,有被告變更登記表及公司登記案卷附卷可憑,客觀上確足以使人認原告為被告之股東、董事,惟原告主張其並非被告之股東、董事,其在私法上之地位即有受侵害之危險,是兩造間關於董事委任關係即有不明之處,且原告主張此種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本件原告主張其係遭冒用登記為被告之股東及董事,其從未
出資予被告,與被告其餘董事、監察人也不相識,亦未參與被告業務、財務等相關會議決策事項,更無出席被告之股東臨時會議及董事會議,及於被告相關文件上簽章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被告86年9月8日之股東臨時會議紀錄、董事會議事錄等資料為證,復經本院調閱被告公司登記案卷並影印存卷,觀諸前開紀錄上「袁仁清」之姓名均係以電腦繕打,並無「袁仁清」之簽名或用印;甚且,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李能文亦稱與原告並不熟識,何以原告會成為被告股東及董事,其完全不知情等語;此外,被告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原告為被告董事之事實,綜合上開事證,堪認原告主張其並非被告董事之事實,應可採信,則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訴請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基礎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審酌論述,併予敘明。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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