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5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張鐘賢 被告長恩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隆峯 被告 徐巧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當事人欄中關於吳隆峯居所地「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段○○○巷○○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起訴狀關於吳隆峯之居所地因其一時疏忽,誤植為「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有原告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所具民事更正聲請狀在卷可按,是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瓊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