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838號聲請人和新冷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慧雯 上聲請人和新冷氣工程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具狀人欄位未蓋公司大小章,請具狀補正公司大小用印到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