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執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執字第29號抗告人永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政緯 相對人 林大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3年度勞執字第29號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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