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18號上訴人 趙金華 被上訴人 詹文仁
黃中駿 趙世興 趙令海 趙令寶 趙文祺 趙阿川 (兼 趙永南 之承當訴訟人)趙文祺 甘濠瑞 趙令垚 趙子賢 戴美玲 詹文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18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1,013,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4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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