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7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397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被告速必利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景新 被告 李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拾陸萬貳仟肆佰伍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8條,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速必利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速必利公司)於民國98年7月21日邀同被告林景新、李碧娟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向原告申請授信額度新臺幣1,500萬元,被告速必利公司依約申請開發遠期信用狀3筆,合計美金162,450元,個別之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如附表1所示,並約定如未按期償還或繳納利息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速必利公司自附表1所示之最後繳息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本金尚欠美金162,450元,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第1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上開本金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林景新、李碧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以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暨總約定書,以及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信用狀到單通知書、進口信用狀單據承兌到期通知、外幣放款/進口融資到期通知書各3份,暨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利率查詢、匯率查詢等件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被告均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編號│借款金額(美│借款起迄日│年利率│最後應繳息日│││金)││││├──┼──────┼───────┼────┼──────┤│1│34,604元│101年3月22日至│4.377%│101年3月22日││││101年6月20日│││├──┼──────┼───────┼────┼──────┤│2│8,651元│101年3月22日至│4.377%│101年3月22日││││101年6月20日│││├──┼──────┼───────┼────┼──────┤│3│46,405.6元│101年3月22日至│4.377%│101年3月22日││││101年6月20日│││├──┼──────┼───────┼────┼──────┤│4│11,601.4元│101年3月22日至│4.377%│101年3月22日││││101年6月20日│││├──┼──────┼───────┼────┼──────┤│5│48,950.4元│101年6月12日至│4.3667%│101年6月12日││││101年9月10日│││├──┼──────┼───────┼────┼──────┤│6│12,237.6元│101年6月12日至│4.3667%│101年6月12日││││101年9月10日│││├──┼──────┼───────┼────┼──────┤│合計│162,450元││││└──┴──────┴───────┴────┴──────┘【附表2】┌──┬────┬────────┬────────────────────┐│編號│計息本金│利息起迄日及計算│違約金起迄日及計算方式│││(美金)│方式├─────────┬──────────┤││││逾期6個月內部分,│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依左列利率10%計算│依左列利率20%計算│├──┼────┼────────┼─────────┼──────────┤│1│34,604元│101年3月22日起至│自101年4月23日起至│自101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101年10月22日止│清償日止││││率4.377%計算│││├──┼────┼────────┼─────────┼──────────┤│2│8,651元│101年3月22日起至│自101年4月23日起至│自101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101年10月22日止│清償日止││││率4.377%計算│││├──┼────┼────────┼─────────┼──────────┤│3│46,405.6│101年3月22日起至│自101年4月23日起至│自101年10月23日起至│││元│清償日止,按年利│101年10月22日止│清償日止││││率4.377%計算│││├──┼────┼────────┼─────────┼──────────┤│4│11,601.4│101年3月22日起至│自101年4月23日起至│自101年10月23日起至│││元│清償日止,按年利│101年10月22日止│清償日止││││率4.377%計算│││├──┼────┼────────┼─────────┼──────────┤│5│48,950.4│101年6月12日起至│自101年7月13日起至│自102年1月13日起至清│││元│清償日止,按年利│102年1月12日止│償日止││││率4.3667%計算│││├──┼────┼────────┼─────────┼──────────┤│6│12,237.6│101年6月12日起至│自101年7月13日起至│自102年1月13日起至清│││元│清償日止,按年利│102年1月12日止│償日止││││率4.3667%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