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817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1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黃稜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元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稜鈞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