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鈺玲